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訴人臺北市浙江同鄉會即原告代表人 葉潛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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