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53號抗告人 陳郁彬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53號監護宣告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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