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0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自行偕證人到場。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