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二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二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七八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於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再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是受刑人自不得就已執行完畢之確定判決再為減刑之聲請,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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