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宗烈 即大宗五金行相對人即債務人安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