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順發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順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順發因擄人勒贖等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8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90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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