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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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鎮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鎮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鎮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1年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溫鎮榮前曾: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易字第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①②共3罪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③復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③共4罪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9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月3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3日,惟羈押折抵刑期6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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