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王年錦具保人張桂英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桂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桂英因被告王年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張桂英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年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3萬元,由具保人張桂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之住所並無異動,亦無在監在押,嗣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執行卷宗查明無誤。本院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傳拘無著,當屬逃匿甚明。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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