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04號債權人 王亭 又債務人 歐月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月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發票年、月、日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此觀之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向其給付新台幣50萬元,及自聲請狀附件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並提出債務人所發行之25紙本票為據,核其實係在行使本票債權,惟債權人所提出之25紙本票,全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是系爭本票自始即因記載不完全而為無效票據,且係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該票據既屬無效,則債權人對之即無何票據債權,不得對債務人主張任何票據上之權利,故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