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坤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執聲乙53),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坤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伍坤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