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 胡凱雯
陳芷萱 張舒雁 陳姵璇 姚陳麗珺 張淑華 黃炳坤 黃炳翔 陳榮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士緯 律師原告 陳警堯陳梓田陳思薇 受訴訟人) 陳韻如 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警堯、陳思薇、陳韻如為原告陳梓田承受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8條)。查原告陳梓田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5年5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主文前段所示3人(本院卷第451-454頁:戶籍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087號卷第37頁:105年11月11日准予備查結果),邇今仍無人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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