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0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就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部分駁回本裁定之程序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按月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經核債權人請求就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無請求權,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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