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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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 李崑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長藝印刷設│彰化商業銀│107年1月10日│1,494元│KN0000000││││計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李崑山││││││├───┼─────┼─────┼──────┼─────┼─────┼──┤│002│長藝印刷設│彰化商業銀│107年1月10日│4,930元│KN0000000││││計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李崑山││││││├───┼─────┼─────┼──────┼─────┼─────┼──┤│003│長藝印刷設│彰化商業銀│107年1月10日│706元│KN0000000││││計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李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