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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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添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添祥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發布之通緝犯,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二中隊警員 劉俊麟 、 陳美吟 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21時許,前往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查緝時,詎被告拒不開門,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幹你娘,你們警察幹你娘」、「你娘、幹你娘、賤人、分局長賤人」等語辱罵依法正執行勤務之員警劉俊麟、 陳美伶 。嗣於同日23時許,警方持警用盾牌進入上址屋內,被告復基於妨害公務、毀損公物之犯意,持菜刀1支朝員警揮舞並朝警員劉俊麟方向丟擲,劉俊麟以警用盾牌阻擋,造成警用盾牌長2.5公分之損傷,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職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已於107年4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