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被告 謝馥璘
吳永淇 吳愛東 吳淑華 吳淑梅 張吳淑靜 吳驊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民國104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因有部分被告住所地不同,期日通知未能合法送達,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定事由,不符合一造辯論聲請要件,致所為訴訟程序存有瑕疵。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