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9號聲請人 蘇鈺媛 上列聲請人蘇鈺媛因與相對人 施文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蘇鈺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本票(票號:WG0000000)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施文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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