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再審事件(102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海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