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號被告 王春錦 具保人 林高紘 上列具保人林高紘因被告王春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在案,惟查被告、具保人現住、居所及所在地皆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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