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被告 謝馥璘
吳永淇 吳愛東 吳淑華 吳淑梅 張吳淑靜 吳驊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民國104年6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因被告未到,經到場之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經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崇善律師補具己身患病不可避之事故證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之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情形,故所為訴訟程序即有瑕疵。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金秋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