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華陽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一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一七六號聲請人所提供擔保物中之面額新台幣柒拾萬元定期存單部分,准以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裁全字第958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1張、面額10萬元2張,,合計70萬元,及現金3萬元,為假扣押之擔保物,並以95年度存字第417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部分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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