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2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證明與被繼承人甲○○為父子關係。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