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7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己○○債務人壬○○○債務人甲○○○債務人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萬零伍佰玖拾貳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叁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叁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部分陸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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