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嬿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30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嬿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標太陽眼鏡及眼鏡盒各柒拾貳個,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捷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輸入仿
冒商標商品,應論以間接正犯。
三、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
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意圖販賣而輸入品質低劣
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
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
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誠有不該,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輸入仿冒商品之數量、價值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
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本案扣案之太陽眼鏡、眼鏡盒各72個,均係侵害「CHANEL」
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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