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54號聲請人 林賴爽 法定代理人 林綉玉
林明照 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相對人 林明正 法定代理人林綉玉
林敬旻 上一法定代理人代理人 呂時華 特別代理人 賴柔樺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特別代理人賴柔樺律師代理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0號不當得利訴訟事件第一審訴訟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預納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業經本院裁定選任賴柔樺律師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確定在案。又本院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所定,民事一、二審級通常訴訟程序訴訟之代理或辯護之酬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30,000元,以及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所定第一審報酬額度為18,000元至28,000元等各標準,本院核定本件選定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25,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上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