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13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
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
犯罪事實欄第十二行中段及證據欄第五行中段,7月「20日
」均更正為7月「8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