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鮑怡均 被告 吳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存摺及印章,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2,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62,000元=1,7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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