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84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1鄰陳厝寮7號)於98年05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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