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9號

原告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許家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 馬偕 醫療財團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估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39萬4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9萬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320元(壹拾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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