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059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士家簡月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809,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三、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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