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翁碧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翁碧娥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琉金 花開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