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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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170號、第22214號、第22489號、第28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翔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政翔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惟有告訴人之指述、共同被告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等卷證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對於本案犯罪情節之供述與共同被告 黃叡柏簡學振 之證述多有不符之處,尚待進行審理程序以釐清本案犯罪事實,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所為之殺人未遂之犯行,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有期徒刑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已可認為被告具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是其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替代羈押之必要性,故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施以羈押處分,已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手段,是被告具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0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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