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告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凱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被告 王志良王謝明珠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律師被告 王旭玲 (王謝明珠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劉育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