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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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告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凱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被告 王志良 ( 王謝明珠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律師被告 王旭玲 (王謝明珠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