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2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詩妤張美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陳詩妤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詩妤之法定代理人(父)同意(簽章)之放款借據影本。經本院民國109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提出陳詩妤之法定代理人(父) 陳國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陳詩妤為未成年人,且因其父母離婚於民國95年12月4日重新約定由父監謢,債權人所提出之放款借據為106年8月22日簽訂,仍未提出陳詩妤之法定代理人(父)同意(簽章)之放款借據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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