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告 柯欐潔 被告錢櫃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67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於同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467號裁定駁回確定,然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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