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61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文琪
呂沛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理枝 等10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3年10月至108年9月間,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總面積1878.5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各960000分之31722,見本院卷一第111、113頁),故分別依申報地價10%計算請求被告返還占用期間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即為合計新臺幣(下同)764,7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
┌──────┬─────┬─────┬──────┬──┬─────┐│占用期間│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原告各應有部│年息│應繳金額││(民國)│(元/㎡)│(元/㎡)│分面積(㎡)││(新臺幣)│├──────┼─────┼─────┼──────┼──┼─────┤│00000-00000│12,955│10,364│62.073│10│80,416││(共15月)││││││├──────┼─────┼─────┼──────┼──┼─────┤│00000-00000│16,469│13,175│62.073│10│163,562││(共24月)││││││├──────┼─────┼─────┼──────┼──┼─────┤│00000-00000│15,926│12,741│62.073│10│138,403││(共21月)││││││├──────┼─────┼─────┼──────┼──┼─────┤│合計│││││382,381│├──────┼─────┴─────┴──────┴──┴─────┤│備註│1.元以下四捨五入。│││2.原告各持有面積計算式:│││1878.51㎡×31722/960000≒62.073㎡。│││3.原告2人之訴訟標的價額:382,381×2=764,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