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鼎耀選任辯護人劉政杰律師被告劉毓嘉
崔智軒 劉毓帆 馬伯寬 廖翊 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