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侵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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