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139號債權人 余國安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圓鴻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德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翰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柏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德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翰
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02月05日經授中字第099316616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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