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查本院前以聲請人就本案竊盜犯罪事實僅坦認部分犯行,然其多次竊盜犯行,業經被害人等指述甚詳,且有照片存卷可參,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短數日內即為多次竊盜犯行,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證,堪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經核聲請人原羈押事由並未消滅,經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以代替,且聲請人所指上情,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是其聲請不應准許,爰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