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 游錫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7月29日農輔字第93013565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3年12月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冊第14頁第237號)。茲因業務須要,經該基金會第1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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