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21號聲請人 郭淡生 相對人 郭崑泰
郭明瞭 郭延明 郭福留 蔡江忠郭錦秀 郭紅子 郭龍雄 郭盛吉 郭慶國 郭芬芬 郭英英 郭紘宏 郭健成 郭炚宏 洪國銘 郭崑良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中所支出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須為訴訟程序中必要支出,且若不支出,則訴訟無從進行,始為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66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負擔依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提出之代墊款明細,其中項目「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費」並非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無從列入訴訟費用中,因之,上開費用均非本案確定訴訟費用額之項目,應予剔除。故本件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一┌──────┬──────┬─────┐│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聲請人預納│├──────┼──────┼─────┤│地政測量費│21,600元│同上│├──────┼──────┼─────┤│合計│33,688元││└──────┴──────┴─────┘
附表二┌────┬────────┬─────────────┐│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郭淡生│3.91%│1,317元│├────┼────────┼─────────────┤│郭崑泰│2.08%│701元│├────┼────────┼─────────────┤│郭明瞭│0.56%│189元│├────┼────────┼─────────────┤│郭延明│0.56%│189元│├────┼────────┼─────────────┤│郭福留│0.56%│189元│├────┼────────┼─────────────┤│蔡江忠│17.99%│6,060元│├────┼────────┼─────────────┤│郭 蔡錦秀 │1.12%│377元│├────┼────────┼─────────────┤│郭紅子│1.18%│398元│├────┼────────┼─────────────┤│郭龍雄│1.15%│387元│├────┼────────┼─────────────┤│郭盛吉│1.15%│387元│├────┼────────┼─────────────┤│郭慶國│2.01%│677元│├────┼────────┼─────────────┤│郭芬芬│1.15%│387元│├────┼────────┼─────────────┤│郭英英│1.15%│387元│├────┼────────┼─────────────┤│郭紘宏│1.15%│387元│├────┼────────┼─────────────┤│ 郭建成 │7.98%│2,688元│├────┼────────┼─────────────┤│郭炚宏│18.65%│6,283元│├────┼────────┼─────────────┤│洪國銘│35.83%│12,070元│├────┼────────┼─────────────┤│郭崑良│1.10%│371元│├────┴────────┴─────────────┤│①聲請人應自行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317元【計││算式:336883.91%=131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②相對人郭崑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701元【計算式:3││36882.08%=701】。││③相對人 郭明暸郭廷明 、郭福留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89元【計算式:336880.56%=189】。││④相對人蔡江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060元【計算式││:3368817.99%=6060】。││⑤相對人郭蔡錦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77元【計算式││:336881.12%=377】。││⑥相對人郭紅子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97元【計算式:336││881.18%=397】。││⑦相對人郭龍雄、郭盛吉、郭芬芬、郭英英、郭紘宏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87元【計算式:336881.15%=387】││。││⑧相對人郭慶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77元【計算式:3││36882.01%=677】。││⑨相對人郭建成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2,688元【計算式││:336887.98%=2688】。││⑩相對人郭炚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283元【計算式││:3368818.65%=6283】。││⑪相對人 郭國銘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2,070元【計算式││:3368835.83%=12070】。││⑫相對人郭崑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71元【計算式:3││36881.1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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