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 郭茂榮
郭天送 郭天福 郭天順 郭天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郭宅 法定代理人 郭松德 被告祭祀公業 郭閩 法定代理人郭松德被告祭祀公業 郭源興 法定代理人郭松德被告公業郭源興法定代理人郭松德
參加人 郭百崇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就祭祀公業郭宅、祭祀公業郭閩、祭祀公業郭源興、公業郭源興等四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並陳明其五人於上開四祭祀公業之「房份」即派下權比例均為每人各240分之1;又上開四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6,705,455元(各公業之財產價額計算見附表一至四),是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6,705,455元×1/240×5=2,431,3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一:祭祀公業郭源興財產總額│├──┬──┬──┬───┬─────┬────┬──┬───────┤│項○○○區○○段│地號│每平方公尺│面積(平│權利│此筆土地現值││││││之公告現值│方公尺)│範圍││├──┼──┼──┼───┼─────┼────┼──┼───────┤│1│麻豆│保安│342│35,217│668.41│全部│23,539,394.97│├──┼──┼──┼───┼─────┼────┼──┼───────┤│2│麻豆│保安│343│47,000│404.33│全部│19,003,510.00│├──┼──┼──┼───┼─────┼────┼──┼───────┤│3│麻豆│保安│346│35,217│4.26│全部│150,024.42│├──┼──┼──┼───┼─────┼────┼──┼───────┤│4│麻豆│東角│448│18,500│24.41│全部│451,585.00│├──┼──┼──┼───┼─────┼────┼──┼───────┤│5│麻豆│東角│477之5│18,500│30.31│全部│560,735.00│├──┼──┼──┼───┼─────┼────┼──┼───────┤│6│麻豆│東角│477之7│18,500│3.92│全部│72,520.00│├──┼──┼──┼───┼─────┼────┼──┼───────┤│7│麻豆│東角│478│35,217│17.04│全部│600,097.68│├──┼──┼──┼───┼─────┼────┼──┼───────┤│8│麻豆│東角│478之1│35,217│8.60│全部│302,866.20│├──┼──┼──┼───┼─────┼────┼──┼───────┤│9│麻豆│東角│478之5│35,217│40.62│全部│1,430,514.54│├──┼──┼──┼───┼─────┼────┼──┼───────┤│10│麻豆│東角│478之6│35,217│7.63│全部│268,705.71│├──┼──┼──┼───┼─────┼────┼──┼───────┤│11│麻豆│東角│478之7│35,217│0.36│全部│12,678.12│├──┼──┼──┼───┼─────┼────┼──┼───────┤│12│麻豆│大埕│1│47,000│21.00│全部│987,000.00│├──┼──┼──┼───┼─────┼────┼──┼───────┤│13│麻豆│大埕│1之1│47,000│6.00│全部│282,000.00│├──┴──┼──┴───┴─────┴────┴──┴───────┤│合計│新臺幣47,661,6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註:祭祀公業郭源興財產清冊中雖尚列有臺南市○○區○○段477、477之1、││477之6地號等3筆土地,然土地謄本顯示此3筆土地於起訴時均已非祭祀公業││郭源興名下,故不列入計算。│││└──────────────────────────────────┘┌──────────────────────────────────┐│附表二:公業郭源興財產總額│├──┬──┬──┬───┬─────┬────┬──┬───────┤│項○○○區○○段│地號│每平方公尺│面積(平│權利│此筆土地現值││││││之公告現值│方公尺)│範圍││├──┼──┼──┼───┼─────┼────┼──┼───────┤│1│下營│下營│1575│900│3,000.00│全部│2,700,000.00│├──┼──┼──┼───┼─────┼────┼──┼───────┤│2│下營│下營│1576│900│3,000.00│全部│2,700,000.00│├──┼──┼──┼───┼─────┼────┼──┼───────┤│3│下營│下營│1623│900│2,000.00│全部│1,800,000.00│├──┼──┼──┼───┼─────┼────┼──┼───────┤│4│下營│下營│1624│900│2,000.00│全部│1,800,000.00│├──┼──┼──┼───┼─────┼────┼──┼───────┤│5│下營│下營│1625│900│2,000.00│全部│1,800,000.00│├──┼──┼──┼───┼─────┼────┼──┼───────┤│6│下營│下營│1626│900│2,000.00│全部│1,800,000.00│├──┼──┼──┼───┼─────┼────┼──┼───────┤│7│下營│下營│1629│900│2,000.00│全部│1,800,000.00│├──┼──┼──┼───┼─────┼────┼──┼───────┤│8│下營│下營│1729│900│3,000.00│全部│2,700,000.00│├──┼──┼──┼───┼─────┼────┼──┼───────┤│9│下營│下營│1730│900│3,000.00│全部│2,700,000.00│├──┼──┼──┼───┼─────┼────┼──┼───────┤│10│下營│下營│1736│900│3,000.00│全部│2,700,000.00│├──┼──┼──┼───┼─────┼────┼──┼───────┤│11│下營│下營│1737│900│3,000.00│全部│2,700,000.00│├──┴──┼──┴───┴─────┴────┴──┴───────┤│合計│新臺幣25,2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三:祭祀公業郭宅財產總額│├──┬──┬──┬───┬─────┬────┬──┬───────┤│項○○○區○○段│地號│每平方公尺│面積│權利│此筆土地現值││││││之公告現值││範圍││├──┼──┼──┼───┼─────┼────┼──┼───────┤│1│麻豆│東角│325│18,500│27.39│全部│506,715.00│├──┼──┼──┼───┼─────┼────┼──┼───────┤│2│麻豆│東角│326│18,500│7.98│全部│147,630.00│├──┼──┼──┼───┼─────┼────┼──┼───────┤│3│麻豆│東角│476│16,430│428.77│全部│7,044,691.10│├──┼──┼──┼───┼─────┼────┼──┼───────┤│4│麻豆│東角│476之1│17,233│1,789.32│全部│30,835,351.56│├──┼──┼──┼───┼─────┼────┼──┼───────┤│5│麻豆│東角│468│18,500│11.71│全部│216,635.00│├──┴──┼──┴───┴─────┴────┴──┴───────┤│合計│新臺幣38,751,0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註:祭祀公業郭宅財產清冊中雖尚列有臺南市○○區○○段540、541、618、6││19、620、621、622、624、624之2、627、627之2、628、648、649地號土地及││大埕段400、443地號土地,然土地謄本及合併歷史資料顯示 穀興段 624之2、││627之2地號土地已併入同段621地號土地,627地號土地已併入624地號土地,││而其餘土地於起訴時均已非祭祀公業郭宅名下,故不列入計算。│└──────────────────────────────────┘┌─────────────────────────────────┐│附表四:祭祀公業郭閩財產總額│├──┬──┬───┬───┬─────┬────┬──┬─────┤│項○○○區○○段│地號│每平方公尺│面積│權利│此筆土地現││││││之公告現值││範圍│值│├──┼──┼───┼───┼─────┼────┼──┼─────┤│1│麻豆│北勢寮│1707│800│2,135.00│全部│1,708,000│├──┼──┼───┼───┼─────┼────┼──┼─────┤│2│麻豆│北勢寮│1708│800│2,111.00│全部│1,688,800│├──┼──┼───┼───┼─────┼────┼──┼─────┤│3│麻豆│北勢寮│1709│800│2,120.00│全部│1,696,000│├──┴──┼───┴───┴─────┴────┴──┴─────┤│合計│新臺幣5,09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