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徐萬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起,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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