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劉昌助 法定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理人 黃書彪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即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受讓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依同條例第60條規定進行表決而未可決。
三、惟查:
(一)債務人目前以販賣鳳梨冰為業,營業地點位於台中縣豐原市○○路路口或東豐鐵馬道,平均每月銷售所得約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有債務人出具之最近五個月份旺來冰銷售報表及收入切結書附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之必要生活支出約12,000元(含餐費、父母親部分扶養費、房租、水電費、交通費及醫療費等開銷)並主張之前服務於新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然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5日被公司資遣,改行販賣冰品,收入因此減少;又父親現年58歲,右腳因糖尿病足併蜂窩組織炎接受截肢手術導致行動不便,而母親亦已53歲,需在家照顧父親,是其等端賴債務人與二位兄妹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亦據債務人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支出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父親診斷證明書、父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與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9月24日訊問筆錄為證,是上開費用應屬債務人生活所必要之支出且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自無疑義。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240,000元。且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除有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外,債權人對上情亦不爭執,堪認屬實。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願勉力工作,並提出每月還款8,000元之更生方案,堪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卉羚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39.29%。││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954,573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68,000元。││7.若逾期未繳視同全部到期,應回復到債權表上所列債權本金及依該債權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一直繼續加計利息及違約金至清償日止。│├──────────────────────────────────┤│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灣銀行(股)│90,473│370│├──┼────────────┼─────────┼────────┤│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351,254│1,438│├──┼────────────┼─────────┼────────┤│3│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88,398│362│├──┼────────────┼─────────┼────────┤│4│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196,468│80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211,181│864│├──┼────────────┼─────────┼────────┤│6│新光行銷(股)│36,833│151│├──┼────────────┼─────────┼────────┤│7│玉山商業銀行(股)│106,320│435│├──┼────────────┼─────────┼────────┤│8│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229,459│939│├──┼────────────┼─────────┼────────┤│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45,489│1,005│├──┼────────────┼─────────┼────────┤│1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19,323│898│├──┼────────────┼─────────┼────────┤│11│荷商荷蘭銀行(股)│179,375│734│├──┼────────────┼─────────┼────────┤││合計│1,954,573│8,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O總清償比例?N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准許清算之債務人,除上述生活限制外,並應受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拘束││,但經本院准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