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原告 涂秀茹 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483號返還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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