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小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13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李采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惟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足
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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