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告 廖賢哲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 廖顏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表:
┌──┬─────┬───────────┬───────────┐│編號│應更正處│原判決記載│更正後記載│├──┼─────┼───────────┼───────────┤│1│第1頁第18│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三年│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三年│││-19行│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八十│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四年一月三十日止│├──┼─────┼───────────┼───────────┤│2│第2頁第13│存續期間自83年11月8日│存續期間自83年11月8日│││-14行│起至84年12月30日止│起至84年1月30日止│├──┼─────┼───────────┼───────────┤│3│第2頁第26│及自83年11月8日起至84│及自83年11月8日起至84│││-27行│年12月30日止│年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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