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8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張昭輝 相對人ALLSUMMITLTD.相對人高溢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莊乾德 相對人 徐秀銘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12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美金638,582.22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方式││││(美金)│(美金)││├──┼──────┼──────┼──────┼────────────┤│001│109年5月18日│800,000元│238,582.22元│自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5%計算之利││││││息。││││├──────┼────────────┤││││400,000元│自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7%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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