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36號聲請人 鄭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失蹤人 鄭玉芳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於民國102年9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鄭玉芳遺產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鄭玉芳為聲請人之妹,失蹤人於民國90年9月5日失蹤,聲請人之兄 鄭德芳 已於95年9月5日通報失蹤人為失蹤人口在案,迄今已逾19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戶籍登記簿、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就診紀錄、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歷年戶籍異動資料,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及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在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95年9月5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於109年12月10日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5年9月5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2年9月5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