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肅字第六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九月五日以八十六年易緝字第八十四號(八十五年偵字第八四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九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丁廣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